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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7

    1、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2、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发放渠道及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至使基本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发放办法及渠道: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5、涉及以上奖励事项的其他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6、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