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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民政优抚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7

    一、 常困户条件
    1、家庭成员(法定家庭关系)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成员素质低下,痴、呆、傻;
    3、家庭主要成员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无生活依靠(不含成年子女分家单过的老年家庭户);
    5、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上述五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均不足850元,而且又无其它生活来源,采取临时救济难以解决生活困难。除具备上述有关条件外,本村干部、群众公认的贫困户,均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镇民政科审批。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及范围
   1、 保障线标准:家庭月收入290元,以后每年的保障线标准按市政府通知执行。
   2、保障范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属保障范围。同时下列人员也列入保障范围:
  (1)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县正式居民户,而其配偶及子女为本县或外地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在密云镇辖区以外其它乡镇居住的农业与居民户混合型的家庭中具有居民户口的人员。
  (3)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申请人是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是失业人员的,应提供失业证明;在政策规定的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须到县医院或中医院,由指定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为有效,其它证明无效。